
据媒体7月3日有关报道,从1日起已正式实施的这一《规定》,对警方常见的6种现场执法活动,都要求进行全程视音频记录。相关记录保存期限,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,如果作为证据或事涉重大复杂案情等4类情形的,须永久保存。未按规定记录或完整保存以及擅自发布的,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。
由于《规定》是在有关执法风波发酵中出台,所以有的人觉得,这属于公安部门的应急举措。事实不完全如此。早在2014年10月,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《关于全方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就提出,要“完善执法程序,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”。此后,公安部就着手起草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。有的地方还先行一步,为一线执勤民警配备了执法记录仪,以提高接出警以及其他执法活动的规范性。但因为是各地自行操作,在落实过程中,出现不少问题,引发不少争议。这次公安部《规定》正式出台,显然要对现场执法记录工作做全面规范。
这种全面规范的好处是双向的。一方面规范了公安机关的现场执法活动,防止个别人员越权执法、滥用权力,损害警察形象;另一方面对涉案人员也是一种约束。迷信的人很怕“举头三尺有神明”,所谓“人在做,天在看”。一般人虽不迷信有“天眼”,但面对摄像头这一“电子眼”,言行也会收敛许多。这种双向震慑,对防止产生误会、降低冲突烈度,都有及其重要的作用,总体上有利于警察形象的重塑,提高公安机关公信力和执法水平。
不过,正是由于《规定》酝酿已久,并不完全因事而发,所以似乎也没有全面、直接回应在经历若干事件后,目前人们对现场执法记录制度的深度疑虑。比如此前有的地方虽有必须配备执法记录仪的规定,却有人说便衣执法不能配戴。比如两人同时出警不可能执法记录仪全坏,却说设备损坏无法记录。比如当事人抗法多有视音频记录为警方作证,而群众反映警方有越权行为时,常因执法记录仪“损坏”导致记录缺失,以至于人们造出“执法记录仪选择性损坏”这一名词,反映了人们对相关规定无法落到实处的担忧。
从已出台的《规定》内容看,仍难彻底去除类似疑问和担忧。除了上述疑问《规定》没有正面解答,《规定》提到,对应当记录而未予记录,或“剪接、删改、损毁、丢失现场执法视音频材料的”,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,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”。然而,依照的是什么规定,不得而知。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应负多大责任、追究到什么程度,都未明确。一旦相关资料缺失发生争议,警方该负什么法律责任、有无举证义务,也很模糊。执法相对人认为警方应当公开完整视音频材料而得不到回应,又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,更无依据。
说到底,正如专家所言,《规定》属于“部门立法”,就难免部门“内规”的缺陷。要求与规定都是本系统内部的事情,甚至有关数据也都在内部保存,责任追究没有与法律对接,更没有引进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,落实程度还得看公安机关内部的推动力度大小,在公众眼中公信力自然会打折扣。
尽管如此,《规定》的出台,仍是公安机关规范化执法迈出的重要一步,值得肯定。下一步,似应重点针对群众担忧,在当前执法过程中日益增多新形势下,想办法认真落实视音频全程记录要求,切实防止“执法记录仪选择性损坏”。这不但可以有效增强执法透明度,防范和减少执法不规范问题,降低执法冲突风险,还可以有效解决执法取证难问题,起到保护执法人员、保护当事人权益以及提高案件处理质量的多重正面效果。
法治进步就是这样通过一直在改进,一点一点推动的;人们对警方执法活动的信任与配合,也是这样通过逐渐完备,一点一点积累的。公安执法活动在这种全方位监督中,失去的只是误解,获得的将是更多信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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